云律网友咨询:卖房隐瞒房屋带地下室,怎么维权?

07-25 11:29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卖房隐瞒房屋带地下室,怎么维权?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二手房卖家赵某出售房屋后,经常到该房屋附带的地下室使用电钻、电焊机等进行作业。买家潘某、梁某成为新业主后不堪其扰,一打听才知这间地下室是该房屋附带的,遂起诉卖家要求其交付地下室。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赵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在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新的业主潘某、梁某有权向原业主赵某主张交付房屋对应的地下室,若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此案中的地下室原本是小区车库,后在业主要求下才改成的地下室,所以该地下室属于小区公共设施,既然是公共设施那就应该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现在赵某卖了房子就不再是小区业主了,因此他也就无权再占有、使用涉案地下室,所以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小区里哪些部分是全体业主所共有?

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以下几点: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物业服务用房;

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六、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同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

七、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府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云律网是一家集上万律师的专业法律问答社区,全国3500余分站,专业为你提供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劳动工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人身侵权、公司法务、医疗损害及建筑工程等领域的疑难案件处理,详情请加官方律师团微信咨询(fawu62)。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