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房屋拆迁,离婚后前妻要求分走一半合理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张某在婚前取得牛家村3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建造住宅,后其与李某登记结婚。在牛家村因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截止后,李某才因夫妻投靠户口迁入牛家村。2018年张某位于牛家村的住宅房屋拆迁,张某与相关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这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在于该安置房屋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的安置房屋系张某婚前住宅拆迁所得,且婚后双方对原住宅及安置房屋都没有添附行为,应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李某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冻结后迁入牛家村,也并非拆迁安置协议的被安置人员。所以李某要求确认享有安置房屋50%相应权益并支付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首先应当考虑该房屋是婚前夫妻一方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若双方均系被拆迁安置人口,则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那么应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本案中,拆迁的房屋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拆迁取得的房屋也应当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归张某个人所有。
拆迁房如何分割?
1、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2、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如果被动的一个拆迁房屋属夫妻的共同财产,则因拆迁房屋所取得的利益同样归属于原权利人所有。被拆迁房屋的方式是采取货币安置还是房屋安置,其所获得的动迁安置利益均来自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实际上该动迁安置利益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一种形式上的转化。
4、如何认定属于共有财产呢?有两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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