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女子上班第一天被辞,已婚未育不该是求职“绊脚石”

07-25 11:03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女子上班第一天被辞,已婚未育不该是求职“绊脚石”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近日,广东广州的王女士上班第一天办理完入职后,因已婚被辞退。王女士问人事人员面试时为什么没有告知她不要已婚人员,对方称现在公司的通知和决定就是这样,就希望招一个稳定的不会怀孕的。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无故辞退已婚女性涉嫌就业歧视,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告知“是否已婚、已育”“什么时候生小孩”,也有侵犯求职者个人隐私的嫌疑。一些女性求职者,虽然已婚,却没有生育的意愿,起码短期内不会生育,但却被一些用人单位贴上了“女的结婚后一定会生育、一定会耽误工作”之类的标签。个别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不尊重,本质上是对劳动者权益与尊严的漠视。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在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个关键问题上犯糊涂。不对女性求职者另眼相待,不搞就业和职场歧视,可谓底线要求。

我国《劳动法》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行为,对于怀孕妇女的权益有特别的保护。从伦理上讲,有生育需求的职场女性,也理应得到用人单位的理解和照顾。个别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不尊重,本质上是对劳动者权益与尊严的漠视。本案中公司的行为就是对女性职场的变相歧视,是违法的,王女士完全可以要求改公司赔偿。所以说,一定不能让已婚未育等职场歧视成为求职的绊脚石!

对于该单位涉嫌就业歧视的行为法律上有什么处罚呢?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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