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故意伤害罪,重伤二级,村里调解,赔了五十几万,判处缓刑三年,已執行完,被害人没有判决书,不知情,当时没做伤残鉴定,现在鉴定为伤残六级,无法谅解,不服判决,向检察院申诉会受理吗?申诉有期限吗?另外再向法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一般赔偿和谅解协议是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平等自愿达成、郑重签署的,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赔偿和谅解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实践中,若谅解书系自愿签署且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以显失公平再诉,一般不予支持。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
(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决定的;
(二)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作出决定;
(三)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申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或者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四)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五)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六)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七)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八)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反映1979年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问题,已经做出结论,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复查依据,申诉人仍要求重新处理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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