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买房人“跳单”,法院这样判!

07-25 11:29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买房人“跳单”,法院这样判!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2022年5月,王先生与A房产中介签订《看房书》,约定“经我公司介绍上述房产后,委托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业主成交,或介绍他人与业主成交,均视为我公司介绍,应按房产成交总额的2.5%支付佣金。”之后,中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本案中,A房产中介已向王先生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履行带领看房等居间义务,而王先生利用A房产中介提供的交易信息,另行委托B房产中介购房,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A房产中介未参与房屋交易后续过程,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支付A房产中介4万元中介费。

什么是跳单?

“跳单”主要指的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后,委托人绕开中介自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使得中介虽然提供了中介服务但是并未获得应有的报酬。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即便在中介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并利用其提供的机会、资源或服务后绕开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也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服务费。中介人如遇被“跳单”,可依据上述规定,搜集证据后向委托人主张权利。《民法典》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同时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中介起诉委托人“跳单”承担违约责任,是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类型。法院认定是否构成”跳单”违约,主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服务。中介的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故中介能否主张“跳单”违约的前提,要看是否已签订中介合同,中介是否提供房源信息、实地查看房屋等媒介服务。

二、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

三、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是否为交易付出了合理的对价是认定构成“跳单”违约与否的重要依据,当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后,为了不付中介费私下成交,又或者为少付中介费恶意到另一家中介成交,则很有可能构成“跳单”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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