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第三人能善意取得吗?

07-25 11:46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第三人能善意取得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任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购买了一套一套。近年来二人夫妻关系不睦,经常吵闹以至于协商离婚事宜。某年,李某将案涉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南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49.5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首先,案涉房产系任某与李某婚后购置,虽然登记在李某名下,但不改变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李某未经任某同意,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规定的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南某购买案涉房产时,应当对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基本的了解,在未作认真了解的情况下,仅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案涉房产价值近150万元,南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产,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南某在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买房产,无法认定其购买行为出于善意,所以第三人南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云律网是一家集上万律师的专业法律问答社区,全国3500余分站,专业为你提供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劳动工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人身侵权、公司法务、医疗损害及建筑工程等领域的疑难案件处理,详情请加官方律师团微信咨询(fawu62)。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