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二手车当新车卖?法院判了!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巴东某汽车销售部职工田某将一台别克牌多用途乘用车卖给邓某,车辆价款为14.98万元。邓某接收车辆时对所购买车辆显示的里程数6000余公里存疑,田某解释称系车辆断电造成乱码。后邓某自行到别克4S店查询,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巴东某汽车销售部将已使用较长时间且维修过的旧车当作新车出售,还对消费者的质疑不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故意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明显构成商业欺诈。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并“退一赔三”,由巴东某汽车销售部退还邓某购车款14.98万元,并赔偿邓某44.94万元。
一般来说,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经营者负有调查、检查车辆的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费者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本案涉案车辆的里程数已被更改,而里程数是衡量二手车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该汽车销售部将旧车当新车出售,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已构成对邓某的欺诈,最终判决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149800元并赔偿邓某449400元(按三倍购车款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消费者购买汽车系大额消费,是否购车、购买哪款型号的车以及具体到购买哪辆车,均需在充分掌握信息基础上,慎重作出决定。因此,商家理应将影响消费者购车决定的各类信息,如车辆是否为事故车、是否为“二手车”等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否则,如果经营者故意隐瞒车辆行驶里程等,就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故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并要求在退还汽车款的基础上,按合同价款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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