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少年游泳溺亡,闸站被起诉,需要担责吗?

07-25 11:54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少年游泳溺亡,闸站被起诉,需要担责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17岁技校学生李某到某港闸站河道游泳,不幸溺亡。事后,李某父母以未尽到警示义务为由,将港闸站管理单位告上法庭,索赔8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管理单位无过错,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本案中,事发水域并非可供游泳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根据《水闸工程管理规程》可知,管理单位在闸门启闭前,对事发水域有安全警示义务;在开闸放水期间,无对附近水域全程进行警示的义务。事发时闸站已经处于开闸放水之中,水流情况不发生显著变化,不影响对危险性的预判和感知,警示标志的瑕疵和围栏的设置。李某以及两名同学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外出游泳,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知晓闸站附近水域禁止游泳,且能够观察并预见水流的危险性。管理单位对李某的死亡并无过错,那么自然不需要对李某的死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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