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管道工程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被告某管道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形成了使用原告的拖车为其运送机械设备的口头合同关系,原告分别多次将被告公司的设备运送到阆中、广元、汉中,共计形成运费若干,被告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运费,依然下欠原告12000元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公路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给被告提供了公路运输服务,被告欠运费12000元。但当天被告就在欠条上注明:"由于私自为谢某转运设备到河北,我已正式通告,如果要去河北,此欠款被告不再承担,由谢某付"。且当天原告就应案外人谢某的要求将设备运往河北。由此可知原告知道被告不再承担支付下欠运费12000元的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运输费12000元的诉请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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