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能否要回资助款项?

07-25 11:19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能否要回资助款项?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张大爷、邱大妈在儿子小张与小李婚姻存续期间因其俩买房、买车及生活所需,向其儿子小张转账5万元、10万元。双方离婚后,张大爷、邱大妈却以以前资助其夫妻俩的15万元系借款为由,要求偿还。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子女结婚父母给置办车房是中国的传统,但有些父母因自身财力有限,会想用相关养老资金临时出借给子女购买房车,此时双方应当采用书面等方式明确借款性质的方式,给付资金时应标明借款性质,与子女沟通协商好。
本案中虽原告主张此款项为借款,但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出于出借的目的。1、转账时未标明款项性质;2、小张离婚前原告也并未主张过借款,直到其离婚才主张;3、小张虽表明其父母对其的转账系借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且小李对此款项为借款之事并不知晓,因此小张的主张有与其父母合谋之意;4、根据中国传统及亲缘关系,此款项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能性高于借贷。综上,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张大爷、邱大妈认为出资款是借款要求偿还,本意是为避免财产流失或为己方子女争取更大利益,但因缺乏证据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实在日常生活中,除以借款之名请求偿还的,还有针对一方的赠与。这笔钱如果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则会原路返回到自手里。两种方式都会避免自己财产的流失,为己方争取最大的利益,但前提是我们要有借条等能明确钱款性质的证据,否则也是口说无凭,最终和本案原告一样败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如果是赠与的话,父母是没有权利要求返还的,如果是借给小两口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男方父母就可以要求返还了。但是,我国民事纠纷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的父母要想女方偿还资助款,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是对两人的借款,如果父母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资助子女的款项系借款,即便儿子儿媳离婚,其也难以要回资助款项。
因此,如果父母确实需要对子女进行经济上的资助,一定要确定好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了证据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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