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两个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车发生事故后适用民法典的《好意同乘》条款吗?

07-25 11:22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两个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车发生事故后适用民法典的《好意同乘》条款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我家孩子骑电动车载另一小孩(他俩均未成年系同村,同学,好伙伴)到临近村大队蓝球场去打球回来途中与另一机动货车相撞,致我家小孩轻伤,另一小孩死亡。责任已定(货车80/100,我家20/100)另一个无责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需要注意:
1.目的方面;就目的而言,保有人有自己的目的,搭乘人也有自己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为了相同目的而同乘的情况,如双方结伴旅游、履行共同事务等。目的相同不影响好意同乘的成立。
2.费用方面;善意同乘是无偿的,但不是所有的无偿搭乘都属于善意同乘,比如无偿乘坐专门迎送的车辆,如专门迎送顾客、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根据您的描述,虽然好意同乘不能排除侵权责任的承担,您方应该承担20%的责任,但是本案中应该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适当减轻您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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