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柜台上,收钱收少了,可以向客户要回来吗?

07-25 11:12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柜台上,收钱收少了,可以向客户要回来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我是卖戒指的,开了个收据3600块钱,但是收钱的时候少收了800块钱,我有客户的身份证和电话号码,现在联系不到客户,这个钱还能收回来吗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客户少支付钱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您或者您工作的单位有权要求客户返还。与客户就补交少付的款项无法协商的,您或者您工作的单位可以在收集好收据存根、客户付款凭据等证据后,向客户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客户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客户补交少付的款项。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客户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的,您或者您工作的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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