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出了事故谁担责?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A公司的一辆共享电动车。不料骑行过程中,小刘因车辆侧翻造成头皮撕裂伤。小刘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赔偿其46000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小刘担责70%,A公司对小刘的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其未尽到审核义务,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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