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集体耕地上的附属物属于村民是否有法律依据?

07-25 12:04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集体耕地上的附属物属于村民是否有法律依据?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虽然耕地是集体的,但是耕地上的附属物(比如青苗等)属于村民所有,集体耕地上的附属物属于村民所有是否有法律依据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这种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上青苗等附属物属于种植该青苗的村民所有是有法律依据的。农村土地承包方第16条第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其次,在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其中也是基于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作为土地承包人的村民。此外,在民法典中的,第33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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