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在工作岗位把手弄伤后,刚开始不严重,经过治疗无名指手指切除,请问这是否是工伤?

07-25 11:15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在工作岗位把手弄伤后,刚开始不严重,经过治疗无名指手指切除,请问这是否是工伤?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6月2号晚上十点左右,在店里面工作的时候,不小心撞伤了右手,看上去没多大的事,右手手背和无名指处有一些红肿,当时下班了就回家,没有多想,6月3号第二天开始,手背和无名指开始明显红肿疼痛,五点钟左右吧!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您的情况如果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引起的事故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建议您依照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当地的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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