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隐私泄露、明知故犯, 借贷人恶意将我的电话留给借贷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07-25 11:25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隐私泄露、明知故犯, 借贷人恶意将我的电话留给借贷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借贷人恶意将我的电话留给借贷公司,泄露公民隐私,这是其一;借贷人跑路/不接电话,致借贷公司打给我,已表明不认识并讲清情况了,但转天仍收到借贷公司的短信威胁要将我的电话上报不良记录,这是其二;信息内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此外《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保护有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具体来说,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两类:侮辱和诽谤。就是通过恶意的意见表达和描述虚假的事实以此达到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而名誉权损害的后果体现在: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和精神损害。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所以,对于您来说,对方的行为已经涉嫌严重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果对方拒不配合,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义务,同时,如果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对当事人产生恶劣负面影响,那么已经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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