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孕期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要求公司做补偿?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公司给的原由:因安徽马鞍山项目工厂已完成,不再设立会计岗位,根据跟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制度(工作地点为甲方或甲方指派地点),要求我调到外地。因在孕期,没有同意公司要求。公司故找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请问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您所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单位以此为由与您解除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若单位执意解除的,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若您愿意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那么您最低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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