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什么叫准行政行为?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律师您好,什么叫做准行政行为?法律中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准行政行为概述准行政行为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此概念源于欧洲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准行政行为的提法。准行政行为学术界对准行政行为概念的定义不一:有观点认为,“准行政行为,是指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包含行政行为的某些基本构成要素,但又因欠缺某些或某个要素,而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一类行为。”还有观点认为,“准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自身不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但对行政行为有直接影响,并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将准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机关就某种具体事实所作的判断、认识,以观念表示的精神作为构成要素,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又称观念行为、表明行为”。日本有学者认为,准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厅的意思表示以外的判断或认识的表示,由法律将一定的法律效果结合起来形成的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是由通知行为、证明行为、确认行为等多种行为形式构成的庞大的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行政受理行为,指行政机关接受相对人的申请并启动行政程序的行为,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对于人民请求事项之受理与否,亦关系权义甚巨,应受理而不受理,或不应受理而受理,均得为提起诉愿及得以撤销之原因。”行政受理行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请后,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另外一种是行政机关受理了相对人的申请,其他厉害关系人对其受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通知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将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告知相对人。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是有的时候,错误的通知行为可能使相对人超过法律法规的寻求救济期限,这就会对当事人的产生实质的影响。
3、行政证明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国家的名义证实某种法律状态存在的行为。在我国,证明行为主要有证明身份关系行为、鉴定行为、公证行为等等。
4、行政咨询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即将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或者征询有关方面意见的行为。包括向有关国家机关的咨询,向有关专家学者的咨询等。
5、行政答复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当事人请求事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回复。在行政答复行为中,行政主体针对当事人要求处理特定事项的请求,告知其按照以往的行政决定办,作为一种观念表示并没有给当事人增加新的权利义务。
6、行政调查行为,即行政主体为将要作出的行政行为搜集信息资料、材料的准备性质的行为。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对相对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7、行政检查行为,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遵守行政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如《行政监察法》第18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检查国家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8、行政登记行为,指法定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就其权利享有状态进行审核并将该事实记载于相关簿册的行为。登记行为不包含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没有设定任何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只代表行政主体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与判断,同样,行政主体的不登记行为也是一种观念表示。“登记机关虽然也可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但是该决定的作出只是在登记机关认为相对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一种观念判断而非意思表示。
9、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主体对有争议的特定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并宣告其存在与否或正确与否的宣告行为。如确认某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属于“确认”类的准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依法定条件予以认定,而不能自由裁量。
10、行政鉴定行为,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鉴别、判断并予以宣告的行为。鉴定多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为,有些鉴定是相对人从事其他行为的前提条件,如产品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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