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3名学生在鱼塘玩耍时溺水死亡,谁担责?

07-25 11:38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3名学生在鱼塘玩耍时溺水死亡,谁担责?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15岁的小强、13岁的小海与12岁的小明周末结伴到野外玩耍,却不幸溺亡在一处荒废的鱼塘里,随后家长符某、谭某等人将与鱼塘有关人员一并告上法庭。3名学生在鱼塘玩耍时溺水死亡,谁担责?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作为鱼塘土地所有者的村民小组,以及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的村委会,没有对弃荒的鱼塘履行管理责任,其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而鱼塘使用者何某逢没有对鱼塘采取必要有效的监管和防护措施,致使发生溺亡事件,其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溺亡的三名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野外游泳存在一定危险,但其仍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到鱼塘玩耍导致溺水死亡,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而学生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对孩子尽到监护和教育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故法院判决村民小组、村委会、何某逢分别赔偿符某、唐某各项经济损失16.73万余元,分别赔偿谭某、周某各项经济损失8.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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