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打架后被告知要留案底是否准确?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我和别人打了架,报了警,经过警方在于我的商谈过程中,我了解到如果我们走程序的话,我就会留有案底,但我不想我留有案底,所以选择了与另一方和解,我想知道的是我们这个事件构不构成警察所说的留有案底的事实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针对您描述的问题,法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对打人者的殴打行为作出处罚需要根据对伤情鉴定结果,如果是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那就是一般说的“案底”。达不到轻伤,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具体是拘留、警告或者罚款,需要根据殴打的具体情节,由公安机关依职权决定。那也会留下治安处罚记录,但一般不叫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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