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公共场合能否拍路人,如何界定偷拍?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诉曾某、罗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女子不构成侵权。对何某要求罗某、曾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偷拍行为是指未经被拍摄人同意而私自对其拍照的行为,是侵犯了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因而,未经同意对他人擅自摄像、拍照,确实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当遇到偷拍,无论是否有确切证据,都要通过合法恰当的手段维权,曝光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被拍者可以向地铁乘务人员反映有关情况,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可以保留现场证据,以及现场的相关证人,交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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