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12岁少年解锁共享电单车撞伤4岁孩子,谁来担责?

07-25 11:37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12岁少年解锁共享电单车撞伤4岁孩子,谁来担责?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最近,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12岁的刘某亮驾驶共享电单车,在东安县某公园行驶时,将年仅4岁的周某撞倒,致使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家属次日报警,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了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刘某亮仅有12岁,本就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其监护人未能良好的履行监护义务,存在过错,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甲租赁公司作为互联网租赁服务的经营者,没有有效阻止未成年人使用车辆,亦存在过错,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而刘某亮并不符合这个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租赁公司赔偿周某共计14413.3元,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刘某亮的监护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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