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单位以培训费为由收取的押金是否合法?

07-25 11:41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单位以培训费为由收取的押金是否合法?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我现在在一所民办学校工作,具体如下:2021年6月我通过招聘进入了某某学校,缴纳了2000元的押金,收据开的名头为“培训费”并于当天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在2021年9月我进入了武罗学校工作,公司开始与我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用工之日起你们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议书可以说是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2.可以正常要回,会在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便您入职需要培训,正常的培训不需要收取费用;如果需要专门技术培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也不需要劳动者交费。
综上,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退还费用,或者您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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