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老人受犬惊吓摔倒致残, 狗主人要赔偿吗?

07-25 11:14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老人受犬惊吓摔倒致残, 狗主人要赔偿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年近七旬的丁大爷某天在小区里散步,碰巧遇到何女士开车经过,随后她的宠物狗跳下车冲丁大爷狂吠;丁大爷下意识伸脚去踢,但不慎摔倒在地。入院治疗后,丁大爷起诉要求何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法院审理后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动物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若仅单纯造成财产损害的,只需赔偿直接财产损失即可,若造成人身损害的,动物的主人还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此案中,丁大爷之所以会受伤就是因为被何女士饲养的狗吓到后,下意识的驱赶狗导致的;而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对于丁大爷的伤何女士确实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最终法院支持了丁大爷的诉讼请求。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纠纷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4、提供劳务致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5、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中,“高度危险”相关人员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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