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当事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的共犯?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领导私下和别人达成借让协议然后让会计将钱打入别人的账户中,且此过程会计让领导签了借条并将此资金流动记入到单位账户中金额超过了十万且三个月未归还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故意为之。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对您陈述的问题,领导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要严格梳理借款行为的主观目的,借款流程,收益去向等证据,如要核实以下几点信息:
其一,领导是否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人,或者大股东,对出借资金有绝对的职责权利,是否利用的自己的职务便利;
其二,出借公司的资金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达到一己私利,还是为了扩展公司业务;
其三,公司其他管理层人员是否知情,财物负责人员是否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转账手续,是否在公司账册中明确列明。
其四,借款收益归公司所有还是自己所有等。若领导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出借资金通过公司决定,借款意志是为公司发展考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未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未进行非法活动的,则可能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若领导擅自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资金借给对方,为个人利益,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以上仅仅基于您咨询的问题,进行个人分析,意见仅供参考。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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