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阿姨版《甄嬛传》涉嫌侵权被要求下架,侵犯什么权?

07-25 10:58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阿姨版《甄嬛传》涉嫌侵权被要求下架,侵犯什么权?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近日,16位上海退休阿姨过戏瘾,通过某公司提供服务,赴横店包剧组翻拍《甄嬛传》成为网络热点,据报道,《甄嬛传》制片人曹平表示已咨询公司法务,他们正在准备材料给视频平台要求下架。但他也表示,虽然侵权,但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阿姨的这种翻拍,其实是侵犯著作权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也需要获得授权,如果相应提供服务的公司没有获得《甄嬛传》原著作权人的授权,就使用相同剧名、情节、台词等明显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元素或细节,就已经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过,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具体到本案中,旅游公司、拍摄机构向参与表演的阿姨们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具有一定的营利目的,这就不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已经涉嫌侵犯著作权了。

侵犯著作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方面的责任。

1、侵权行为实施之后,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力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XXX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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