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汽车销售4s店销售个人行为能否代表4s店公司的行为?

07-25 11:20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汽车销售4s店销售个人行为能否代表4s店公司的行为?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本人在和4s店签订合同的时候,有一份补充的协议只有销售签字,请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4s店是否有提供给消费者原件的义务。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外签订书面合同的,需要加盖单位印章,根据您的陈述,该补充协议4S店未盖章,则合同未成立,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您能证明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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