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对不同法律关系是否可以提出反诉?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甲方将责任山承包给乙方种植经济林(速生桉树),承包期10年,乙方在承包期满时已将林树砍伐完,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要看当时的承包合同的约定,根据你的陈述,如果没有约定合同期满后,留下的树根归谁所有,乙方留下的的树根对此后甲方继续经营林树必不可少,或者乙方为此投入很多资金,即使在合同期满,乙方投资继续下肥料进行经营,甲方也应支付一定费用给乙方,因为如果乙方砍完树根,甲方也是要重新购买的,当然后期是因为甲方投资继续下肥料管理的结果,甲方付出更多,故甲方应当适当支付相应费用。如果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期满后留下的树根等归甲方,则乙方无权再主张甲方的应支付部分收入归自己,还是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受益的一方应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总之,本案先看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乙方对此的投入等,从公平原则角度,可能会让甲方给予一定补偿。至于你提出,甲方是否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对乙方提出反诉,要求乙方对承包的场地恢复原状交还甲方?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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