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且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07-04 09:54发布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且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破坏的生态能够修复,还需承担修复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被侵权人遭受损害、侵权行为人有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为了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侵权人不仅要赔偿损失,如果破坏的生态是能够修复的,还需要承担修复责任。如果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还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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