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女子存银行的钱15年后剩88,银行有权对小额存款收管理费吗?

07-25 11:40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女子存银行的钱15年后剩88,银行有权对小额存款收管理费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近日,杭州萧山的金女士意外翻出了一张15年前的存折,余额显示为202元。随后肖女士就拿着存着来到了银行取钱,结果发现202元没有变多,反而变少了,只剩88.72元。对此银行工作人员解散说,低于500元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对于这种小额存款的管理费,如果说银行与储户在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的话,那是可以收取的;但是要注意,由于银行与储户签订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而这种小额存款管理费的相关条款也属于格式条款,并且是与储户利益息息相关的格式条款,所以银行在签订合同时是必须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保障储户的知情权的;否则该条款就可以认定为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民法典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有什么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征有: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拟定合同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

2、规格化、定型化。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适用而拟定的,因此,在形式上固定化、标准化才能达到这一要求;

3、对象的广泛性,是当事人一方将之前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交易的所有交易对象;

4、重复使用,是在某个时间段能多次使用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特定的交易,专门拟定的条款。当然了,有“为重复使用”的目的而制定即可,不能以还没有“重复使用”来否定某些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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