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债务人将房屋登记到子女名下,债权人该怎么做?

07-25 11:02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债务人将房屋登记到子女名下,债权人该怎么做?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李某1、薛某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2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该房屋并非由李某2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经营用房,曾被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后李某3为该公司提供5000万借款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如果父母为了逃避债务而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同时,如果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父母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则债权人依然可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并通过刑事途径追究债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置有哪些?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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