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女童在幼儿园摔倒死亡,幼儿园有何责任?

07-25 11:01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女童在幼儿园摔倒死亡,幼儿园有何责任?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11月10日晚,屯溪公安分局通报称,2022年11月8日17时04分,程某某拨打110报警,称其女儿程某彦在屯溪某幼儿园玩滑滑梯摔倒。接报警后,警方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目前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程某彦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在此案中,幼儿园可能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如果涉案幼儿园无法证明他们已经对程某彦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的话,那他们就需要为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如果涉事的滑梯本身是存在安全隐患的,那幼儿园也是需要为程某彦的死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对于此案还需要进一步的详细调查,才能确定责任承担的情况。

若要承担赔偿责任,怎么赔偿?

根据民法典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女童家长可以向幼儿园主张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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