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13岁女孩住宾馆被性侵,宾馆有责任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某日凌晨,13岁女孩王某和16岁男孩吕某一同前往某宾馆,宾馆经营者明知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却未登记核实即安排入住,后王某被吕某性侵。法院认为,宾馆因未核实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造成原告被性侵,应承担一定赔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旅馆业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宾馆经营者没有对王某和吕某的身份进行登记、核验,才导致王某的幼女身份未能被及时发现,并没有询问王某父母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让吕某最终得以在宾馆房间内对王某实施了奸淫行为,发生了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由此可见,宾馆未登记、核验王某和吕某的身份信息也是导致王某遭遇强奸的重要因素,对王某遭遇强奸一事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性侵女孩的吕某应该怎么处罚?
王某只有13岁,14岁以下的妇女,法律上称之为“幼女”,而只要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为强奸,构成强奸罪。吕某已经年满16周岁,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对所有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吕某虽然也是未成年人,但仍构成强奸罪,且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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