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企业能否以经营需要及企业用工自主权,辞退员工?

07-25 11:14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企业能否以经营需要及企业用工自主权,辞退员工?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企业经营需要及企业用工自主权这两点有什么区别?属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企业以以上两点对员工进行辞退,员工可以主张哪些法律条款进行维权呢?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企业用工自主权属于企业经营的范围,客观情况是需要针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调查后才能做出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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