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商场底下车库摔倒致骨折,商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事件是因在商场购物后,在商场地下车库中,(无有效照明设施附近无灯具),在车库中被地上安装的车辆限位块绊倒,跌倒后报警取证,送医后x光结果为髋骨骨折。陪同前来的商场人员明确表示不会垫付任何费用不提供任何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您的描述,您受伤是因为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您受伤,因此应当由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支付您的医药费。但是,商场方面未解决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医保可以先行支付您的医药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商场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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